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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石院政[2006]14号)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石院政[200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
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学院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
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书这日算起。在察看期内
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报继续教育中心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多次或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明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
者;
(4)违纪群体中主要参与者;
(5)勾结校处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有关规定,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可法机关处罚者,给于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
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者,给于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子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调戏、侮辱他人、行为不端、有碍校风及社会风化等行为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制作、复制、出租非法出版物者,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加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
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组织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
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
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
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铁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教学单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教学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理,给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学单位报继续教育中心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继续教育中心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在三日内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成人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存入学校文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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