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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石院办字[2008]10号)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石院办字[2008]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依据学院学位授予权限组织进行。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办公室,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中心,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办公室职责为:
 
1.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子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接受和处理成人高等教育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
 
第三 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的学习、实践或环节利中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期已较好地掌握本科提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术战能,并且有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参加省学士学位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考试作弊或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3.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因学习成绩原因降级者;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第四章 学上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办公室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毕业鉴定、奖惩情况等材料,确定拟授予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不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提交详细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审议,最终确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人签字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士学位授予公布后10日内向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办公室提出复议书面申请,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复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办公室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在学位授予中有舞弊行为,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已授予的学位,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由学院对有关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因工作及身体原因,中间曾间断学习者,授予学位时间可推迟 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06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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