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历教育部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石院政[2006]14号))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石院政[2006]14号))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石家庄学院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放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效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脱产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函授、业余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人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后一周内,持相关证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就学,由各系组织教学。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生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i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石家庄学院成人教育考绩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的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出勤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评定分百分制和四级记分制。
第五章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次, 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第十九条凡旷考、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清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免修着,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数复印件到所在数学单位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惨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考勤予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生任批准 三天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事假应有家长或单位证明,病假应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第二十六条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 (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以转专业 (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推统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体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或低于原专业
(二)专科起点本科所转专业考试科目与录取专业一致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办理。
(二)向教学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学院成人高等教有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教学系同意并盖章:
(三)教学系按规定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核:
(四)继续教育中心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阶介段完成学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体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体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投后一年
第四十条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中心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材料,想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制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末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第九章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系同意,报继续教有中心批准。
第四十四条经补考,一学年的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五条学生留级,原专业下-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
(三)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设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系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中心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教学系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 由教学系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这日起7天,即视送达
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找而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义的,可校《石家庄学院成人高等教有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学位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或波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成绩证明。
第五十三条毕业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或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等某一方 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评选,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场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依据《石家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 允许本人申诉。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应当由继续教育中心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石家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石家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处理学生中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教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撒销。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适用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作废。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学院维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石家庄学院信息中心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