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资料
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教师培训回访及跟踪指导的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保证“国培计划”等相关培训的质量,深入了解学员学习效果,对学员的返岗实践进行跟踪指导,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培训任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须加强对受训学员开展训后跟踪、会谈工作。特规定如下:
培训回访及跟踪指导是指在培训过程中及结束后,通过实地访问、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对学员任职单位及学员本人进行跟踪指导,以便了解培训效果及训后实效,并对学员后期专业发展进行指导。
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共同组成回访工作小组,由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牵头单位统一组织。跟踪回访及跟踪指导应遵循及时、有效、针对性强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答疑、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通过跟踪回访,(一)向学员了解参训后实践应用效果;(二)征求学员对于我院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三)了解学员训后作为“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情况等。
回访及跟踪指导方法主要采用实地访问、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通过听课、访谈、座谈、填写问卷等方式进行。回访须有回访记录。
回访及跟踪指导工作应遵守回访纪律,不得接受受访单位及学员个人宴请、馈赠礼品,不得借回访进行公款旅游。回访结束要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并及时归档。
实地回访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我校《石家庄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石院政【2015】16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院“国培计划”培训及其他相关培训,回访对象为参加培训的学员。
石家庄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15.09.10
 
石家庄学院信息中心技术支持